用于制造壓水堆冷卻劑系統的Z2CN19—10和Z2CND18—12控氨的奧氏體不銹鋼擠壓鍛造管
適用范圍
本規范適用于制造壓水堆冷卻劑系統的可焊Z2CN19—10和Z2CND18—12控氨奧氏體不銹鋼擠壓鍛造直管。
冶煉
鋼必須在電弧爐或其它相當的工藝冶煉。
化學成分要求
熔煉分析和成品分析所測得的化學成分必須符合Ⅰ的規定值。
對于成品分析,此最大保證含量增加0.005%。
上述分析必須按照MC1000的規定進行。若要對材料作更全面的分析,則對表Ⅰ中未作規定的那些元素,只需測定它們通常的殘余含量。
鍛造
為了清除縮孔和大部分的偏析,鋼錠頭尾必須充分切除。鋼錠重量和切除量百分比的記錄以及按M380規定計算的總鍛造比必須交監督機構掌管。
機加工
在最終超聲波檢驗之前,零件必須按采購圖的要求進行機加工。被檢表面粗糙度應符合L.C.A粗糙度試驗Ⅰ號標準的第17條的規定。
交貨狀態——熱處理
所有鋼管應以固溶熱處理狀態交貨;熱處理工藝為:加熱至1050~1150℃。然后將鋼管全部浸入水中冷卻。
必須用放置在與鋼管接觸的金屬塊中的熱電偶測量溫度。這些金屬塊沿鋼管放置的位置必須在制造程序中標明(見3.1)。
組織
應對鋼管剖面作金相檢驗并照相記錄。組織結構應均勻,按 MC1000測定的品粒度指數應大于1。
力學性能規定值列于表Ⅱ。
備案號:滬ICP備12025537號-4 技術支持:化工儀器網